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毒聲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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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裕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
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據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等情,有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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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行,已堪認定。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
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76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
銷前開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
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從而,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犯行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自屬合法。
㈡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等情,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將被告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
四、被告另於本院發函詢問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有無意見,被
告未表示意見,已給予被告周全之程序保障。又其因於緩起
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
分確定,原緩起訴所附帶之戒癮處遇不復存在,檢察官聲請
觀察勒戒非屬無據,難認有何裁量之瑕疵,法院原則上應尊
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併此說明。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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