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毒聲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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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聲請案號:112年度聲觀字第197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
偵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8日1時許,在南投縣○○鎮○○街000
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
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另案於112年6
月18日13時16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
搜索,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84
公克,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另經檢察官簽分偵辦中)、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各為1.5437公克、0.334
6公克、0.1676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個、
分裝夾鏈袋1袋等物,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112年6月18
日16時24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
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
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
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
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依據前開規定,立法者旨在設計多元處遇,以
達對施用毒品者有效之治療。而是否給予施用毒品者為附命
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之職權,法院原則上應
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
實認定有誤或其他裁量重大明顯瑕疪等事項,予以有限之低
密度審查。
四、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據
其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而其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後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本院11
2年聲搜字第23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委託鑑驗尿
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
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442、0000000000號鑑驗書等件附卷
供參,並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可為
佐證,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五、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將
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六、本院函請被告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
具狀表示意見,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被告之程
序保障,惟被告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
述意見之權利。又被告現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
疑重大,遭限制出境,而檢察官具體審酌上情後向本院聲請
本件觀察勒戒,檢察官之裁量難認有何瑕疵,法院原則上應
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併此說明。
七、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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