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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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
度偵字第7836號、第9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之宣示判決期日,
變更為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
宣判,惟因製作判決書所需之時間較原先預期者為長,無法
如期宣示判決,為充分審酌全案卷證,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
序繁冗,並節省被告之訴訟勞費,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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