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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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沁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毒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
㈠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已經本院核閱聲請書所附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
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3日鑑驗書在卷可
證,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其內殘留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且亦無析
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因此
,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驗餘淨重0.1767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2 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3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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