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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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家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家宏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29公克)、屬於二級毒品吸
食器之玻璃球1組、吸管1支,均經檢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因毒品成分已經微量附著於前開玻璃球1組、吸管1支內
,無從析離,是前開扣案物俱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
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0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
112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12年7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692號鑑驗書在卷可
稽,足認前開扣案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
訛。又包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
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再如
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與其內所沾附之前開毒品殘渣,衡
情亦難以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而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
部。故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
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故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29公克,含包裝袋1個)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3 吸管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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