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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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89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交易
字第32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麗娟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國立臺灣大學醫
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診斷證明書、苗栗縣泰
安鄉衛生局診斷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各
1份、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證明書3份、國立臺灣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4份
、被告王麗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
為犯嫌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
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交通事故
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21頁),被告行為符合自首之要件,本院審酌情
節,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
,此有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遵守道路
交通標線之指示,在設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
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並應禮讓對向直行機車先行
,竟疏未注意及此,在上開路段任意迴轉,肇致本案事故發
生,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述之傷害。兼衡被告犯後雖坦
承犯行,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並賠償損害之
犯後態度,及被告過失程度之責任比例。並考量被告於警詢
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見警卷第2頁),暨告訴人所受傷勢及被告違反注意義務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嗣
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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