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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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仁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仁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仁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同一酒後駕車,經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
的紀錄(檢察官未主張舉證被告構成累犯並應予加重之事實
),本案為第4次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且影響公共安全,卻仍然貪圖自己交
通便利,心存僥倖而犯罪;駕駛自小貨車上路,幸無肇致交
通事故;查獲時經警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
;犯後坦承犯行及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職業為工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2號
被 告 王仁杰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村街000巷00號
居南投縣○○鄉○○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仁杰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18時許至19時止,在南投縣埔
里鎮之朋友家中飲用啤酒及保力達藥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後
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9時2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9時45分
許,行經南投縣竹山鎮台3線239.5公里處時,為警執行路檢
勤務攔查,發現王仁杰身上有酒味,遂於同日20時許,對其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29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仁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含酒精濃度
檢測單)、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及親友通知書、財團法
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駕籍詳細
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姿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侑霖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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