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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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辜崇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83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投簡字第5
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辜崇修於民國112年8月31
日上午11時許,在南投縣○○鎮○○街0○0號,基於傷害之接續
犯意,先朝告訴人李文杰之臉部噴灑辣椒水,再持竹長笛毆
打李文杰之手臂、腳部及臀部,致李文杰受有頭部其他部位
鈍傷、左側手肘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左
側上臂挫傷、左側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
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
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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