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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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子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聲請案號:113年度聲觀字第5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
偵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子芸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子芸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原記載為110年,應予更正)10月
10日凌晨0時許,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居處房間
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加熱再吸食所產生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
午9時27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居處執行搜
索,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支,復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據其於警詢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於112年10月10日11時48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
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自願受採尿同意
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實
驗編號:0000000、報告日期:2023/10/27)尿液檢驗報告
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
定。
四、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聲請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本院已發函通知被告得對本件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表示意見,惟該函經合法送達後,被告迄今未表示
意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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