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戒治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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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振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
治(聲請案號:113年度聲戒字第7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
緝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
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57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3年2月15日中戒所衛字第113100
00530號函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
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
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
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157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被告
於113年1月9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陳報,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
中戒治所113年2月15日中戒所衛字第11310000530號函檢附
之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
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件存卷可查,
揆諸前揭說明,併審酌被告於本院強制戒治案件陳述意見查
詢表所表示之意見,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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