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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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經偉
被 告 賴宥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經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經偉因被告賴宥勝詐欺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刑事被
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
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限制住居書、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
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
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
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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