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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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昌民
具 保 人 鄧氏玉碧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氏玉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鄧氏玉碧因被告金昌民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具保責
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
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限制住居書、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
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
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
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
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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