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投刑簡字第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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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八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捌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塑膠吸管壹支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被告甲○○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罪
,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七月、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八十七年二
月三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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