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2
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投刑簡字第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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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
七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依同法第
七十七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八
月十六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九五號判決處拘役參拾日,甫於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附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
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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