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投刑簡字第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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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三九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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