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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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一五號、第一○九四號、第一○九九號、第一一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
示之時、地,分別攜帶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
破壞門鎖、打破窗戶、或徒手(詳如附表所示)等方式,連續竊取丁○○、乙○
○、己○○及戊○○等人住宅內之財物,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普通
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等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方法,連續竊取被
害人己○○等人之財物,被訴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
竊盜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一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
二六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
易字第二六四三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附表一之事實與
前開確定判決所示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四之事實核均相符,是本件公訴人起訴之
事實與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四三號竊盜等案件之
竊盜部分事實,即屬同一事實,係同一案件,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併辦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㈠(即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三九號部分)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一時許,進入甘封樑位於南投縣名間鄉○○村○○路一之十號之住宅內,竊取
耳環一對及手鐲一只;㈡(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
一六號部分)復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十五時三十分許,侵入湯琼宗位於彰化
縣芬園鄉○○村○○街○段一七三號住處,竊取照相機一台、集郵冊二本、洋酒
二瓶、石壺二個及瑪瑙花瓶一支,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嫌
。惟本件被告被訴竊盜部分,業經本院為免訴諭知詳如上述,從而上開併辦意旨
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之部分,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均
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為宜,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劉敏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表一:
┌─┬─────┬─────┬────┬───┬───────┬─┐
│編│ │ │ │被害人│ │備│
│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姓 名│被 害 物 品│註│
├─┼─────┼─────┼────┼───┼───────┼─┤
│一│八九年一月│南投市復興│以鐵撬破│丁○○│遙控器十七個、│既│
│ │十二上午 │路二百號高│壞門鎖侵│ │喇叭二個、字幕│遂│
│ │ │感度MTV│入 │ │機(解碼機)一│ │
│ │ │ │ │ │個 │ │
├─┼─────┼─────┼────┼───┼───────┼─┤
│二│八九年一月│南投市文化│徒手 │乙○○│鋁門窗七塊 │未│
│ │十四日下午│路產業道路│ │ │ │遂│
│ │十四時許 │工寮 │ │ │ │ │
├─┼─────┼─────┼────┼───┼───────┼─┤
│三│八九年一月│南投中興路│打破窗戶│己○○│電腦組LEC主│既│
│ │十六日十五│二二九之三│、破壞門│ │機、監視器 │遂│
│ │時許 │五號內轆加│鎖侵入竊│ │ │ │
│ │ │油站 │取(侵入│ │ │ │
│ │ │ │住宅部分│ │ │ │
│ │ │ │未據告訴│ │ │ │
├─┼─────┼─────┼────┼───┼───────┼─┤
│四│八九年二月│南投市彰南│以鐵撬破│戊○○│竊取行動 │既│
│ │十九日十二│路三段四0│壞門鎖入│丙○○│電話一支 │遂│
│ │時三十分 │0巷十二號│二樓竊盜│ │、洋酒約 │ │
│ │ │ │現場留下│ │十瓶以及 │ │
│ │ │ │證件身分│ │ │ │
│ │ │ │證、皮夾│ │ │ │
│ │ │ │竊取行動│ │ │ │
│ │ │ │電話一支│ │ │ │
│ │ │ │、洋酒約│ │ │ │
│ │ │ │十瓶以及│ │ │ │
└─┴─────┴─────┴────┴───┴───────┴─┘
附表二:
┌─┬─────┬─────┬────┬───┬───────┬─┐
│編│ │ │ │被害人│ │備│
│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姓 名│被 害 物 品│註│
├─┼─────┼─────┼────┼───┼───────┼─┤
│一│八十九年一│南投市復興│以鐵撬破│丁○○│遙控器十七個、│既│
│ │月十二日上│路二百號高│壞門鎖侵│ │喇叭二個、字幕│遂│
│ │午 │感度MTV│入 │ │機(解碼機)一│ │
│ │ │ │ │ │個 │ │
├─┼─────┼─────┼────┼───┼───────┼─┤
│二│八十九年一│南投市文化│徒手將鋁│乙○○│鋁門窗七塊 │未│
│ │月十四日下│路產業道路│門窗七塊│ │ │遂│
│ │午十四時許│工寮 │搬上被告│ │ │ │
│ │ │ │搬運車上│ │ │ │
│ │ │ │尚未離開│ │ │ │
│ │ │ │即被發覺│ │ │ │
├─┼─────┼─────┼────┼───┼───────┼─┤
│三│八十九年一│南投市中興│打破窗戶│己○○│電腦組LEC主│既│
│ │月十六日十│路二二九之│、破壞門│ │機、監視器 │遂│
│ │五時許 │三五號內轆│鎖侵入竊│ │ │ │
│ │ │加油站 │取(侵入│ │ │ │
│ │ │ │住宅部分│ │ │ │
│ │ │ │未據告訴│ │ │ │
├─┼─────┼─────┼────┼───┼───────┼─┤
│四│八十九年二│南投市彰南│以鐵撬破│戊○○│竊取行動 │既│
│ │月十九日十│路三段四0│壞門鎖入│、許金│電話一支 │遂│
│ │二時三十分│0巷十二號│二樓竊盜│葉 │、洋酒約 │ │
│ │ │ │現場留下│ │十瓶 │ │
│ │ │ │證件身分│ │ │ │
│ │ │ │證、皮夾│ │ │ │
│ │ │ │竊取行動│ │ │ │
│ │ │ │電話一支│ │ │ │
│ │ │ │、洋酒約│ │ │ │
│ │ │ │十瓶 │ │ │ │
├─┼─────┼─────┼────┼───┼───────┼─┤
│ │ │ │ │ │ │ │
│五│八十九年二│台中縣烏日│攜帶油壓│天后宮│財物 │未│
│ │月二十三日│鄉前竹村光│剪、螺絲│ │ │遂│
│ │凌晨二時許│明路勤農巷│起子破壞│ │ │ │
│ │ │七號天后宮│門鎖並剪│ │ │ │
│ │ │ │斷保全系│ │ │ │
│ │ │ │統電線進│ │ │ │
│ │ │ │入天后宮│ │ │ │
│ │ │ │行竊 │ │ │ │
├─┼─────┼─────┼────┼───┼───────┼─┤
│六│八十九年三│南投縣名間│進入屋內│甘封樑│耳環一對 │既│
│ │月二十二日│鄉大庄村南│竊取 │ │手鐲一只 │遂│
│ │上午十一時│田路一之十│ │ │ │ │
│ │許 │號 │ │ │ │ │
├─┼─────┼─────┼────┼───┼───────┼─┤
│七│八十九年三│彰化縣芬園│侵入被害│湯琼宗│照相機一台 │既│
│ │月二十三日│鄉嘉興村護│人住處 │ │集郵冊二本 │遂│
│ │十五時三十│岸街一段一│ │ │洋酒二瓶 │ │
│ │分許 │七三號 │ │ │石壺二個 │ │
│ │ │ │ │ │瑪瑙花瓶一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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