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9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交易字第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七一號、
第三六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
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罪,依
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
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宜 民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廖 健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