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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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О號
原處分機關 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
投監理站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投監稽違車字第六五─JC0000000號所為之處
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十
六時三十分許,乘騎車號LFH─五一九號機車,行經南投縣草屯鎮○○街口因
被逕行舉發,而認定受處分人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闖紅燈之違規情事,
致裁處罰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然異議人並無違規事實,原裁罰顯有不當,為此
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經查異議人係於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十六時三十分許騎乘車號LFH─五一九號機
車,行經南投縣草屯鎮○○街口因紅燈右轉,為當時在博愛路與仁愛街口執勤之
警員發覺,而擬加以攔檢稽查,異議人未停車接受稽查迅即加速離去,經警查詢
記錄車牌號碼為其子張玉郎所有而循線查獲等情,已據證人即南投縣警察局草屯
分局新光派出所警員丙○○、乙○○於本院調查時到庭結證屬實;又異議人於本
院調查時自承,其係九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騎該機車至附近黃昏市場買菜,而行
經上開地點,此與證人丙○○所述之查獲違規騎士行經路線、騎士為女性等情節
,及本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所記載之違規時間、地點等亦大致
相符,此外復有照片三幀在卷可稽,異議人所辯無違規云云,尚難採信。是異議
人於上揭時、地確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闖紅燈之行為,殆予認定。原處
分機關之裁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莊 秋 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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