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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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九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
投監理站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投監稽違車字第65─H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按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刑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聲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使不能辨認
其牌號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十一時二十分許
,駕駛其所有RF─1345自小客車行經台中縣清水鎮○○路○段時,經警發
現前開車輛之後面牌照英文字母「R」字有明顯刮痕,致不易辨識,而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二千四百元。
三、異議人異議意旨則以:伊未磨損牌照號碼,英文字母「R」字係自然脫漆,且該
牌照號碼尚未達不能辨識之程度等語。
四、經查,異議人已依警員之指示將上開車牌補漆,致本院勘驗時無從判斷該車牌照
號碼英文字母「R」字究係如異議人所稱之自然脫漆,抑或如裁決書所載為明顯
刮痕?且依警員舉發本案當時所拍攝之照片觀之,亦無從判定是自然脫漆或是遭
刮損。又姑不論該英文字母「R」字不清楚之原因為何,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
必須損毀、塗抹牌照號碼達到不能辨認之程度始成立,本件之牌照號碼依舉發照
片來看,「R」字尚未達到不能辨認之程度,自與前開法條處罰之要件不符。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之裁罰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之
處罰要件不合,應認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併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
知。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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