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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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六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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