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4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3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第三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緝字第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甲○○以將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其
下用火燒烤成煙,用口鼻吸入之方式,在彰化縣溪湖鎮○○街七十五之二號六樓
E室居處內,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及證據部分尚有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