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十一日判決,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一
四九號)。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五
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