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
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判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一三八九號提起公訴),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再因犯竊盜罪,復經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號
提起公訴;又另因施用毒品案,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受刑
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之二之規定情節重大,依同法
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及起訴書、裁定書等件,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 秋 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