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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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即八十七年三月間起因重利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
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並於九
十年七月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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