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9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鈞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
九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初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止,因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鈞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一
九四九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
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
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宗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