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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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三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得
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其陳述略稱:被告乙○○係坐落南投縣埔里鎮○○路四八八號房屋(下稱四八八
號房屋)之所有人,緣該屋於九二一大地震時受損,被告欲拆除重建,其明知該
屋係三層樓房,並與原告甲○○所有坐落同鎮○○路四九○號房屋(下稱四九○
號房屋)相鄰,且二屋間係共同壁,若以碎石機、挖土機等重型機具拆除四八八
號房屋時,四九○號房屋之牆壁將因拆除過程之強烈振動及巨大撞擊而震裂,被
告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僱用不知情之工人,駕駛碎石機、挖土機等重
型機具,以將樑柱、牆壁、樓板震碎、拉倒之方式,強行拆除四八八號房屋,任
令四八八號房屋二、三樓之廢磚牆、樓板及樑柱於拆除過程中直接掉落地面,掉
落之際,並有部分樓板撞擊共同壁,致四九○號房屋二樓室內牆壁多處龜裂、三
樓女兒牆樑柱暴裂、鋼筋裸露,而生損害於原告,因而依法請求被告賠償。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陳述略稱:原告的房子損壞,不是我拆房子造成的。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 秋 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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