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安全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十八時許,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安全罪,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交易字第二○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在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
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有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爰將受刑人所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安全罪,減為如主
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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