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5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恐
嚇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犯罪時
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
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
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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