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
日十一時五十四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點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九號判處有
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被告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邦 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