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7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十三時許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三
一六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三一五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上開案件判決書正本
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
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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