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攜帶兇器、結夥三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10日犯竊盜罪
,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
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
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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