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
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四三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十
六時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點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
字第二○八號(偵查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毒偵字第二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因其犯
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等語,且提出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上開案件
判決書正本一件為證。
二、經本院審核上開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暨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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