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9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四五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至5所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均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4、5所示
之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
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九○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
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六○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
。茲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
,爰提出前揭案件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
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邦 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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