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年度醫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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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黃僈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漢棋即曾漢棋綜合醫院等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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