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9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朝忠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劉坤鏞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2萬7,96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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