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撤銷贈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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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王嫦娥(即曾阿絹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麗(即曾阿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撫民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道遠
黎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美麗為原告曾阿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撤銷贈與等訴訟,惟原告於民國112
年11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王嫦娥、王美麗、王道遠
,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曾阿絹除戶謄本、王美麗、王嫦娥
、王道遠等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案
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惟迄今僅有王嫦娥於113年1月2
9日以民事陳報狀聲明承受訴訟,另王道遠為本件被告,無
從身兼原告,王美麗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本院
依職權命王美麗為原告曾阿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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