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王之君 失蹤前籍設南投縣○○市○○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之君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之君(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設籍於南投縣○○市○○路000號)於中華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王之君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之君(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南投縣○○市○○路
000號)於97年9月30日列案失蹤後,迄今均未尋獲,且無入
出境、全民健保紀錄等資料,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
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再民法第8條規定所稱失蹤,係指失蹤
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至「生
死不明」並非絕對而係相對的狀態,僅須聲請人、利害關係
人及法院不知其行蹤,即為失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
字第184號裁判參照)。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
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
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
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1
11年12月29日投戶字第1110003767號函、戶籍登記簿、戶籍
資料(現戶全戶)、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
111年12月15日移署資字第1110144462號、南投縣政府111年
12月22日府社福字第1110298459號函、111年12月22日府社
助字第1110301242號函、南投縣南投市公所111年12月16日
投市殯字第1110030048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
1年12月16日健保醫字第1110122521號函及保險對象門診申
報紀錄明細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1年12月16日
輔服字第1110097715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12月15
日保普老字第1111306147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
12月16日總處資字第1110024984號函、全戶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
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
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在卷可參。
四、又相對人查無勞保、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亦無入出境、前案
及在監在押等紀錄,且無申辦電話使用之紀錄,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
入監簡列表、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為憑。復
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訪查相對人戶籍
所在地,居住於該地附近之蔡思涵、何麗蘭、賴枝祥、劉基
朋等人,均表示不認識,亦無見過相對人,並無相對人之消
息或去向等語,有該局112年7月4日投投警偵字第112001399
9號函及該函檢附之查訪紀錄表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認
相對人確已離去其住所且未與任何家人至親聯絡,其自97年
9月30日起失蹤,失蹤當時已年滿80歲,迄今失蹤已逾3年,
聲請人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其請求對相對人為死
亡之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本件相對人於97年9月30日失蹤,計至100年9月30日為止,
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法
准予宣告相對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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