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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楊立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立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
幣(下同)新臺幣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1年7月28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
111年8月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050,000元、400,000元、5
50,000元,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另相對人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由聲請人先行墊款予特
約商店,再由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償還帳款。詎相對人並未
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連同信用卡契約 之債務合
計本金1,953,8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雲
端服務平台申請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貸放明細歸戶查詢
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3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
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財產所有人:楊立璿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國姓鄉 福龜 520 33.27 全部 2 南投縣 國姓鄉 福龜 521 57.02 全部 3 南投縣 國姓鄉 福龜 522 40.1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0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 富久巷11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磚石造、2層 一層:20.83 二層:20.83 合計:41.66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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