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8
返還保證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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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韻如即陳以禎(即陳立達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蕭辰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7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
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出
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
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立達前依本院107
年度刑全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曾提供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出具之保證
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正本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
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立達唯一之繼
承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訴訟業已終
結,且聲請法院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刑全字第3號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107年度司執全字第74號、109
年度重訴字第4號、111年度司聲字第147號卷,查核無誤,
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聲請法院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
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
院民事科分案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
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保
證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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