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朱俞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華銀行)借款債務,而中華銀行已將其對相對
人之一切債權讓與予富全國際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
資產) ,嗣經富全資產於102年9月30日再將上開債權讓與予
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
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
通知查無此人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
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戶籍謄本、通知債權移轉函(以上均為影本)、退件信封等
件為證,而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查無此人」,堪
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
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
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