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呂榮泰
相 對 人 林琬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
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其第一審訴訟係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276號審理在案,有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80號歷審裁判資料附卷可查,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