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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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張松源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張慶耀(即張澤之承受訴訟人)
張密(即張澤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霞(即張澤之承受訴訟人)
張汀岱(即張澤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翠(即張澤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國棟
劉賢長
張文政
李秀菊
劉清彬(兼劉賢勇之承受訴訟人)
劉俊男(即劉賢勇之承受訴訟人)
劉清義
受 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受 告知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柯銘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傑云
李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慶耀、張密、張玉霞、張汀岱、張玉翠為張澤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
。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
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
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被告張澤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前
之112年12月4日死亡,被告張澤之繼承人為張慶耀、張密、
張玉霞、張汀岱、張玉翠等情(其中張玉玲已拋棄繼承),
此有張澤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6號拋棄繼承卷
可佐。從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本
裁定命由張慶耀、張密、張玉霞、張汀岱、張玉翠為張澤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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