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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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吳尚臻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二行關於「被告南投國宅管理委
員會」、第三行關於「設南投縣○○市○○路000號地下室」及第四
行關於「法定代理人李英春住同上」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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