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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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家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且此項能力之欠缺,
性質上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家誠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2年7月10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役
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務人
於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而債權人仍聲請對已無當事
人能力之該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其聲請即屬不備程序合法
要件,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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