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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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7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48,72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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