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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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簡紹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88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暨自
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簡紹哲前於民國106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43,88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
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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