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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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姉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8,240元,及其中新臺幣148
,873元,自民國103年2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吳姉錡於00年00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0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8,240元整未為清償(含
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48,873元自103年2月8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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