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白一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5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白一村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119,731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
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
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602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1
9,73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
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
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
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9,731元 白一村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