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8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員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惠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定
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持有債務人劉惠珍簽發之支票2紙
,金額共計新臺幣3,000,000元,詎屆期提示無法兌現,並
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以為釋明。惟依支票內容觀之,其發
票人欄雖有劉惠珍之印章,然尚有宏昇產業有限公司之印章
,且依上開支票退票理由單之記載,其支票帳戶之戶名記載
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姓名為劉惠珍」,則依一般
商業習慣及社會通念,足認債務人劉惠珍僅係以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名義代理該公司簽發上開支票,尚難認其有與該公
司共同簽發系爭支票之意思,而得單獨對其請求。債務人劉
惠珍既非上開支票之發票人,依法自不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
。是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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