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胤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2,1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胤廷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15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6日止累
計164,138元正未給付,其中157,703元為本金;6,435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胤廷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6日
止累計81,673元正未給付,其中78,216元為本金;3,364元
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㈢債務人林胤廷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
止累計49,670元正未給付,其中47,299元為本金;2,371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
㈣債務人林胤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1月28日止累計76,685元正未給付,其中70,930元為消
費款;5,043元為利息;7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7,703元 林胤廷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8,216元 林胤廷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47,299元 林胤廷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70,930元 林胤廷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